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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会计处理的补充规定 财政部(94)财会字第29号文印发了《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会计处理的补充规定,内容如下: 一、待转销汇兑损益的会计处理 1.筹建期间(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发生的待转销汇兑净损失,作为开办费处理,借记“递延资产”(外商投资企业借记“筹建期间汇兑损失”)科目,贷记“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如为汇兑净收益,作相反分录。 2.生产经营期间(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发生的待转销汇兑净损益,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如为净损失:数额较小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财务费用”或“汇兑损益”科目,贷记“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数额较大的,按期分摊时,分摊的部分借记“财务费用”或“汇兑损益”科目,贷记“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
出处 《浙江财税与会计》 1994年第9期46-49,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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