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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产应税消费品用于非生产机构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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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在1993年12月27日制定的《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规定:“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等其他方面的,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产品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这;这;这;—应交消费税”科目”。“规定”的帐务处理,如果企业自产品用在固定资产方面,则把消费税资本化了,与这次工商税制改革的增值税一样成为一种价外税。而事实上税制改革后的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即产品销售收入中已包含企业应交的消费税额。因此,与整个会计帐务处理联系来看,这样处理是不正确的,现举一例说明: 假定某一汽车制造厂(系一般纳税人)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小客车一辆用于厂部使用,该小客车的销售价每辆为150,000元,消费税率为5%。会计帐务处理为:
作者 洪耀忠
出处 《浙江财税与会计》 1994年第10期38-3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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