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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售公有住房部分产权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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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行的房改政策规定,出售公有住房分标准价,综合价和市场价。其中,按综合价和市场价购买的住房,购房者拥有全部产权;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购房者拥有部分产权。 由于对财政部《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规定》提出的“出售公有住房的使用权”理解不同,各地对企业出售公有住房部分产权的会计处理做法不一。有的企业认为,“出售公有住房的使用权”,指的就是“出售公有住房部分产权”。因此,他们对出售公有住房部分产权只作一个会计分录: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而对固定资产帐则不作相应的调整。
作者 余中先
出处 《浙江财税与会计》 1994年第10期39-3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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