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有八种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其中第四款至第八款提到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对外投资或无偿赠送他人,以及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或捐赠,应视同销售货物。《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中指出,企业发生第四款至第八款的视同销售行为时,借记“在建工程”、“长期投资”、“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中指出,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等其他方面的,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产品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