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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集体所有制企业国有土地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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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形成的过程中,旧体制遗留下来的诸多问题也日益明显。如产权不明晰等现象有待于解决,集体所有制企业就包涵着很大成分价值量上并不明确的国有资产,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就必须对这些国有资产进行甄别界定。1993年12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了《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方法》这对所有权界定起了准绳作用,但由于该件比较笼统,对集体所有制企业占用的国有土地处分尚有待更进一步的明确。是以针对这个问题,提点看法,供同行们参考。 我国宪法、土地法都明确规定了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只有依法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在我国计划经济年代,集体所有制企业相当一部分土地使用权是通过政府行政行为无偿取得的,很显然这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包涵着的很大一块国有资产,为了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有必要对这一部分资产进行界定,在价值量上重新认定,从而体现国有资产管理的完整性。 随着企业制度的改革,集体所有制企业形态上有了变化。有的企业已从单一的集体所有制转化为多种经济成分存在于一个实体的股份制企业,使得土地使用权也随之发生了转移。
作者 雷一坤
出处 《浙江财税与会计》 1995年第2期28-2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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