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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缓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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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94)财税政字第195号文对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税率进行调整,内容如下: 一、对收购猪皮的单位和个人,在1994、1995两年内,暂缓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收购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在1994、1995两年内,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在本文件下发前,对收购猪、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已按10%征收的农业特产税,不予退还,未征收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出处 《浙江财税与会计》 1995年第2期48-4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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