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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工业资金利税率”——与史秋华同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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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 《浙江财税与会计》1994年第九期刊登了史秋华同志撰写的《工业资金利税率”能否作为衡量企业经济效益好坏的主要标志》一文,对于其中的某些观点,笔者不敢苟同,提出来与史秋华同志商讨。 史秋华认为,“工业资金利税率(或工业资本利税率)=本年利润总额/本年实收资本平均余额×100%;其理由是:“企业拥有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多少,只是从某一角度反映;企业规模的现状,并不等于企业投入资本的多少。目前几乎所有企业都是利用借入资金来扩展其业务的。……所以说,改用‘资本’(所有者权益)作分母,用‘利润总额’(或利税总额)作分子来计算…要科学得多。”笔者认为其计算表达式及理由论述有以下三点值得探讨。 首先,从其理由论述中,可以看出该文作者认为“资本”与“所有者权益”是具有相等性质的两个概念。笔者对此不敢苟同。从我国新的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中,可以看出所有者权益不仅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而且包括未分配利润。其中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并非全部都转增企业资本,如盈余公积首先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之后若还有剩余才能转增企业资本。所以“实收资本”与“所有者权益”并非具有相等的性质,而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
作者 柏小清
出处 《浙江财税与会计》 1995年第3期43-4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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