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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代开专用发票”应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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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去年七月一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使用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以及伪造鉴别器的普及,横行一时的“假发票”得到有效遏制。“假发票”的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就目前来说一些地方不按规定“代开专用发票”的行为,其危害性并不亚于“假发票”。 一、不按规定“代开专用发票”的情况主要有这样几种:1.有些地方为了局部利益,制订了一些与新税制相抵触的土政策,以各种手段及所谓“优惠政策”吸引外地税源。比如某县税务部门对外县一般纳税户到本地税务部门要求代开“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可按税率6%交纳增值税,而开具税率为17%或13%的专用发票……。再如某县乡级财政为了拉外地税源也对外地(外乡)一般纳税户到本乡要求开具专用发票可按7%交增值税,带征1%所得税,同时用本乡预算外资金返还实交税额的40%,并开具17%或13%的专用发票,……。等等,这些“优惠政策”实际上是一种“地方政策性代开发票”行为,与税制改革大相径庭。
作者 胡海瑞
机构地区 松阳县税务局
出处 《浙江财税与会计》 1995年第4期31-3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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