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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没收包装物押金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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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1994年印发的《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对“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的押金”的会计处理的解答是“对于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的部分,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企业收取押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押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这部分没收的押金收入应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及其他税金应相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对此,有些人提出:为什么把没收押金的全额从“其他应付款”科目中转入“其他业务收入”
作者 高寿烽
出处 《浙江财税与会计》 1995年第5期16-1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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