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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制下的税收管辖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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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分税制的财政体制要求,税收收入划分为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而税收管辖权的行使与税收收入有直接的联系,因此愈来愈引起各级政府和财税部门的重视。尽管在颁布不久的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中基本上已按税种确定了一些税收管辖的原则,但在实际征收管理中,因税收管辖问题发生争议也时有发生,这既不利于税务机关的正常征管,也不便于纳税人的缴纳。因此有必要对税收管辖权问题进行探讨。 一、税收条例中税收管辖问题 (一)增值税条例规定的税收管辖问题 1.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税收管辖问题。根据增值税条例的规定,固定业户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可以分别由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管辖。但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后,也可以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实行由该公司总机构汇总申报纳税。对这一点我们认为不妥。因为,这将使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遭受财政损失。如某服装公司其总机构在浙江省A市,该公司在浙扛省B市设立了一服装经销部。
机构地区 温州市税务局
出处 《浙江财税与会计》 1995年第8期24-2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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