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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界定无形资产和技术转让费支出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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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有偿取得本企业以外的专利或非专利技术,根据新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作为购入无形资产;二是作为技术转让费支出。可是在实务中,如何进行无形资产和技术转让费的界定,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 如某建材生产企业,其主要生产设备和生产技术都从外地同一单位引进。该建材生产企业在向对方购入主要生产设备的同时,一次性付给对方2万元的技术转让费,对方在收款发票上注明专利技术的专利证书号作为转让使用权的依据,双方未订立有关技术转让的合同或协议。对这2万元的技术转让费,是属外购无形资产,还是属技术转让费?有些人认为这2万元应属外购无形资产,理由是:1.出让方已在收款发票上注明专利证书号,表示同意该建材生产企业使用其专利技术;2.这2万元技术转让费是一次性支付,属购入无形资产——专利权。另一些人则认为,应属技术转让费。
作者 金理言
机构地区 浦江审计事务所
出处 《浙江财税与会计》 1995年第9期28-2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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