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购买货物过程中,有时所购货物虽已验收入库,但因未能向销货方付清货款而不能取得发票;也有些购货业务虽已“钱货两清”,但仍因某些原因而未取得发票,或者未取得合格的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制度确立以后,后一种情况尤为多见。财政部会计司在《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及问题解答》中规定了货到票未到的会计处理方法。笔者理解如下: 一、界定“货到票未到”的标准有两条:(1)货到;(2)发票未到。两条标准必须同时具备。如果企业购进货物但不应由销货方提供发票的(如收购农业产品、废旧物资),则不属于“货到票未到”。至于购货方是否已向销货方支付货款,不是界定“货到票未到”的标准。因此,《补充规定》中的“货到未付款”,显然不应包括购进货物并已验收入库,发票收到但尚未支付货款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