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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建安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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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所在地”解释为“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对此各地税务机关理解不一,执行不一。具体到建安企业,有将建安企业施工地点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也有将建安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一定程度上造成税务管理的混乱。对于建安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本人认为应以统一核算的公司为纳税人,向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所得税为妥,其理由如下:
作者 马如风
机构地区 东阳市税务局
出处 《浙江财税与会计》 1995年第10期37-3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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