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于1995年1月发布了《浙江省关于验证企业资本的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范》)。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发现一些问题,现提出三点供讨论: 一、审计责任与会计及管理责任的问题 《操作规范》中虽然提及注册会计师在验资时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约定书,并要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但没有具体规定双方应负的责任。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会计师事务所仅与委托人签订业务委托书,而没有签订业务约定书,“委托书”和“约定书”作用不同,前者是单方面行为,后者是双方面行为,有些验资机构虽与委托人签订了业务约定书,但未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笔者认为,为了降低注册会计师在验资中的审计风险,避免以后发生纠纷时有口难辨,在业务约定书上应明确双方的责任。委托方的会计及管理责任应包括,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其资产的安全、完整,对其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是:对出具的验资报告书内容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所以,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责任应在即将颁布的《独立审计准则》予以明确,以便各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中得到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