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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定范围下流动负债应计利息资本化的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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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财务通则》规定:“长期负债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利息支出,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则计入财务费用。”这一规定,作为财务制度的原则性来讲是对的。但在特定范围的核算中,笔者认为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资本化还是存在的。
作者 杨宝法
出处 《浙江财税与会计》 1995年第11期39-3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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