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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商品流通企业有关财务管理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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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财商字[1995]448号印发了《关于国有商品流通企业有关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内容如下: 一、企业必须加强各项资产的管理与核算,有效地控制资产损失,包括坏帐损失、存货损失、对外投资股本损失、固定资产损失等。企业处理资产损失,必须由经办人填报能够列明具体事项、损失的原因及金额的资产损失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批。如属于超出权限的资产损失,由企业提出处理意见,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一)企业发生的因债务人资不抵债而逾期三年以上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列作坏帐损失时,超过以下权限的,必须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
出处 《浙江财税与会计》 1995年第11期47-4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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