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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仅依信汇回单处理帐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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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务检查时发现,部分单位信汇回单后无收款单位的收款证明,仅依银行盖章退回的信汇凭证为据理帐。这种做法不妥。 《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规定,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信汇是通过银行将款项支付给外单位的一种结算方式,理应取得收款单位的收款证明。收款单位收到汇款后,应立即给汇款人收款收据;汇款单位也可向收款单位索取收款收据,以便及时处理帐务。仅以信汇回单为据处理帐务、汇款单位同收款单位之间没任何“联系”。
作者 徐太国
出处 《浙江财税与会计》 1996年第1期47-4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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