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购入机器设备,一般属于资本性支出,其发生的税额不能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即不得抵扣,而应计入资本性支出的成本,即作为固定资产的原值。 然而,税法也规定,企业购入备件配件,属于权益性支出,其发生的税额可以在当期增值税中抵扣,不足抵扣,可以留待以后继续抵扣。 或许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我们有些企业购买机器设备时,就要求销售企业,将机器设备化整为零,即开发票时,不是填写某种机器型号,而是填写很多套零部件的型号,固定资产变成了备件配件,达到蒙骗税务机关的目的。销售方为了自身销售的需要,不讲原则,使得购买方做帐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