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企业在本年度如若发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事项,应在损益类科目中单独设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核算。由于《规定》规定得较为原则,而实务操作中遇到的经济事项并非千第一律,因而产生出不同理解,进而导致会计处理方法不尽相同。笔者就此谈一点认识。 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准则规定:前期项目调整,是由于以前一期或数期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发生错误或遗漏而使本期发生的借项或贷项。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16号准则规定:引起前期的损益调整有:(1)更正前期财务报表的误差。也即因以前年度发生会计误差,致使财务报表不正确,而在本期发现的,其误差的更正应作为前期损益调整;(2)公司吸收合并时(例甲公司购买乙公司),被合并公司在合并之前的营业损失,可用来抵销合并公司本年的收益,因此而节省的所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