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92号令版发)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爽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 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