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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量表准则的国际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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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金流量表已为许多国家和地区采纳,作为企业对外编制报的第三基本报表。我国1992年11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也要求企业编制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以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变动情况。笔者根据手头有限的资料,对美、英、法、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以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所发布的现金流量表准则做一个简单比较,以期对我国研究此项准则有所裨益。 一、现金流量表准则的发展历程比较。 现金流量表最早兴起于美国。早在四十年代,美国企业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报表分析时,就开始编制“资金来源和运用表”,向企业管理当局报告会计期内的“资金流动”。1963年10月,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发表了第3号意见书“资金来源和运用表”,并加以推荐,但只要求把它当作财务报表的补充资料,且不是强制性的。1971年3月,该委员会又发布了第19号意见书“财务状况变动的报告”,将“资金来源和运用表”改为“财务状况变动表”。
作者 张惠忠
出处 《浙江财税与会计》 1996年第5期44-4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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