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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增值率”征收办法年终清算中的财务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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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省自1995年7月1日起在商品流通企业增值税的征收中,推行了“核定增值率”征收办法。这个办法规定,依核定增值率计算征收增值税的商品流通企业,其应交增值税帐户仍按照规范化的核算要求反映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而在计算应交增值税时,则要比较规范化征收办法计算的应交税金(即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与“核定增值率”征收办法计算的应交税金(即销售收入×核定增值率×适用税率),比较结果数据较大者作为当期应交增值税。考虑到部分企业月度之间进、销的不平衡状态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该办法又规定,企业应于年终以后办理增值税清算,清算依据上述原则进行。
作者 吴志宏
机构地区 杭州市国税局
出处 《浙江财税与会计》 1996年第6期20-2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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