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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证券业会计部分的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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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委托、自营证券买卖业务是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也是它取得收益的主要来源。正确办理这些业务的会计核算,对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有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新的业务大量涌现,经营手段不断更新,特别是委托、成交、清算实行电脑化,证券的有纸化交易变为无纸化交易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于1993年制定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委托、自营业务的核算与现实工作,已明显不相适应。因此,修订、补充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关证券业务的核算规定势在必行。本文结合工作实际,着重对委托、自营业务的会计核算规定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作者 吕霞萍
出处 《浙江财税与会计》 1996年第7期25-2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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