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问题解答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1.问:企业将闲置资金委托银行进行贷款,对取得的定期利息收人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委托银行贷款的定期利息收入,应视同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处理。即冲减“财务费用”,计入“财务费用”科目。 2.问:经税务机关审定退回以前年度多缴或应补交的所得税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对退补以前年度所得税,应通过“所得税”科目核算。会计分录如下: (1)经税务机关核定退回以前年度多交所得税时:
出处 《浙江财税与会计》 1996年第8期26-26,共1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