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间从1995年1月1日起按以下规定执行: 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下同)必须在货物已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购进应税劳务进项税额抵扣时间问题,与商业企业购货业务的道理相同,本文不展开讨论)。否则,按偷税论处。一经查出,则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并在该进项发票上注明,以后不论其货物到达或验收入库,或支付款项,均不得计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实际操作中,付款单位与购货单位,收款单位与销售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不一致的,其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