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首先出现于1970年10月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原则委员会发布的第2号说明书《构成企业财务报表之基本概念与会计原则》的第25段中,它同时又把这条原则作为财务会计的13个基本特征之一。 何谓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1989年发表的《关于编制和提供财务报表的框架》一文的观点,即:“如果资料要想如实反映其所拟反映的交易或其他事项,那就必须根据它们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不是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用通俗一些的话说就是:当经济业务的实质与其形式不一致时,会计上应依据其经济实质进行会计处理。 为了统一和协调全国各行各业不同类型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它们会计信息的质量,我国目前颁布和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集中外会计研究成果之精华,把对会计核算工作的基本要求规定为12条,定名为“一般原则”。结合《准则》的结构和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没有纳入“一般原则”中,但是在《准则》的具体条文中却体现了它的精神。本文仅就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作些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