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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几个资产评估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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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同一目的是否需要多次进行资产评估?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规定,经国有资产管理局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但在股份制改组当中,一家企业改制上市成功,往往需要几年。我认为,同一目的(例如股份制改制)的资产评估,评估结果超过一年的,不需要再行评估。因为同一目的资产评估,会计主体最多只发生一次变化,所以只能一次地将企业的经济收益在会计上加以反映,确认为会计收益或企业权益。中国证监会也曾明文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筹建时已依法进行过资产评估的,在公开发行股票时,不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即便重新评估,其重估增减值也不入帐。 二、资产评估是否都要调帐? 财政部(1995)财会二字25号文件中规定资产重估增值只有在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下,才能调整被重估资产帐面价值。对资产评估结果是否要调帐,主要取决于企业产权有否变动。按照历史成本记帐的会计原则,企业在持续经营的情况下,一般不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调帐,只有当企业产权变动,会计主体已经发生变化,应当把通过资产评估确认的经济收益在会计上加以反映进行调帐。如果产权没有变动,会计主体没有变化,而一再地将资产评估确认的经济收益计入帐内。
作者 胡少先
出处 《浙江财税与会计》 1997年第2期23-2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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