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浙江财税与会计》1996年第10期刊发了徐新文同志的题为《销售代理及其税务会计外理》的文章(以下简称“徐文”),笔者读后,对文中的有关会计处理有不同看法。 1.在代销业务中,有三个价格,一是委托方的商品进价,二是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价(对受托者而言是受托价),三是受托方的对外销售价。在受托方与委托方都作商品购销的情况下,这三个价格的值是各不相同的;在以结算代销手续费方式下,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价(受托价)和受托方的对外销售价是相同的。受托方收到委托方发运的商品时,“徐文”以委托方的进价作为受托方代销商品的入帐价值,这是不对的,而应以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价(受托价)作为受托方收到代销商品的入帐价值(这个价格相当于受托方自行采购的成本)。相应地,在结转有关成本时,也应以受托价结转。否则,受托方的“应付帐款”帐户不会平衡,如“徐文”双方都作商品购销业务处理中受托方的“应付帐款”帐户到期末还有余额30,000元,而且按照“徐文”所提供的会计分录处理,“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刚好抵扣,受托方不需要交纳任何增值税,这显然是与实际情况相违的。 2.在代销实行结算手续费方式下,“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