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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削价准备金的提取方法亟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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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按库存商品期末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商品削价准备金,日常处理有问题商品时低于进价的损失部分冲销计提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年终按0.3-0.5%的比例进行清算,力求将库存商品中潜在的有问题商品损失及时体现在当期损益中。笔者认为这种计提方法存在明显不足。 1.计提方法单一,计提比例过低,不足以抵补潜在损失。目前商品进货渠道众多,销售市场竞争激烈,加上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商品更新换代周期缩短,某些商品库存一过旺销季节或热销期,就成为过时冷背商品而造成积压,加上一些企业进货管理不严,企业库存商品中有问题商品的比重较高,削价处理幅度也较大。1995年9月底,我市商业系统有问题库存商品占全部库存的12.26%,削价损失约占全部库存商品的3.5%左右,与规定的0.3—0.5%计提比例相差10倍,远未能将库存商品中的有问题潜在损失体现在当期损益中。 2.新制度对库存商品如何清查处理没有作硬性规定,因此一些经营者着眼于短期利益,对库存有问题商品视若无睹,甚至有意隐瞒,日积月累,直到新的承包者上任,成堆问题一暴露,潜亏转为明亏,严重损害了企业利益。 笔者认为,商品削价准备金计提办法,需要从计提基数和计提比例上加以完善。即改单一以库存商品余额比例计提为按销售额和库存商品余额双?
作者 赵炳忠
出处 《浙江财税与会计》 1997年第2期26-2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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