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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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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国更换使用具有统一防伪的新版普通发票。内容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国更换使用具有统一防伪措施的新版普通发票,旧版普通发票同时停止使用。 二、新版普通发票的主要特征是: (一)新版普通发票发票联采用专用水印纸印制,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发票联不加印底纹。 (二)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采用有色荧光袖黑套印,印色为大红色,在紫外线灯下呈橘红色反应。 (三)对目前尚不具备使用带水印无碳压感纸条件的地区,可暂时使用无水印普通无碳压感纸印制发票联。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仍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 三、所有印制、使用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印制、购领新版普通发票。严禁私印、私售、伪造、倒卖、转让发票。 四、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支付贷款或服务费用时都有权向收款方索取发票;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款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开发票或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严禁涂改、虚开、代开发票。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出处 《浙江财税与会计》 1997年第2期48-4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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