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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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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正确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管理,促进企业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一、减免税范围 新企业所得税实施以来,凡国家和省规定的如下减税、免税范围,均应按本办法规范操作:1.高新技术企业;2.新办第三产业;3.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4.资源综合利用企业;5.老少边穷地区企业;6.技术转让收入;7.乡镇企业10%部分;8.就业服务企业;9.校办企业;10民政福利企业和优抚福利企业;11.受灾企业;12.其它减免税企业。 对减税、免税优惠政策,各地应认真执行,不得自行其是,擅自减免或扰不执行国家政策。任何地区和部门自行下达超越管理权限的减税、免税或和统一政策不一致的文件一律无效,各级税务机关有权拒绝执行,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减免税的企业,一经查实,按《征管法》规定从严处罚。 二、减免税申报管理 申请减免税的企业,必须向基层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如实填列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发的“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否则,税务机关不予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应深入到企业核实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经核实符合减免税条件的。
出处 《浙江财税与会计》 1997年第2期49-4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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