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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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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1994年财政部颁发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可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这两种方法存在哪些差异?哪一种更科学合理?目前我国会计实务中是如何选择的?本文就这些问题谈些看法。 一、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 这两种方法主要是针对所得税的属性而言。主张应付税款法的观点认为:所得税是属于企业收益的分配,运用应付税款法时,本期所得税费用等于应付的所得税。由于时间性差额对所得税影响的差异,不反映在帐户中,只在会计报表的附注中加以说明,故企业无论采用何种会计政策,影响的只是净利润,对本期所得税费用不产生影响。采用应付税款法,企业只需设置“所得税”科目,以本期应付的所得税作为本期所得税费用,易被企业所理解,会计处理也较为简单。 主张纳税影响会计法的理由如下:其一认为所得税是企业的一项费用支出;其二认为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更符合权责发生制和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原则,因为时间性差异影响的所得税金额,已包括在损益表的所得税项目内以及资产负债表的递延税款余额中。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则需设置“所得税”和“递延税款”两个科目,从帐务处理的角度看较复杂,但纳税影响会计法将所得税视为一项费用,更符合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
作者 王泽霞 曹宏
出处 《浙江财税与会计》 1997年第3期32-3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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