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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整及其税务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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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普遍债务沉重,1994年在对部分企业资产重估增值后,经清产核资确定,我国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为75.1%;1995年,预算内的国有企业负债率竟高达95.1%。国有企业的高负债问题已是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一大障碍,也是产权改革中的难点和关键,它直接或间接地制约着整个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这里就解决这一问题的切实有效途径之一,债务重整及其有关的税务会计处理作一初浅阐述。 一、债务重整的可行性及主要方式 债务重整是指在债务人财务状况不佳,难以偿还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和债务人经过协商或根据主管机关的要求,由债权人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这种让步意味着修改原来的债务条件,使债务人易于重新安排债务的偿还。 对于债权人来说,允许债务人进行债务重整往往比由债务人进行自行破产更为有利。因为在债务人破产之后,债权人的个别追偿行为便为法律所限制,而破产财产需按清算价格计价,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之后,还要按以下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而且破产清偿中,在前一顺序的债权未得到全额偿还之前,后一顺序的债权便不予分配;在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时,按同二比例向债权人清偿,因此;债务人破产。
作者 赖向明 吴芳
出处 《浙江财税与会计》 1997年第4期8-1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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