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预算外资金作为国家预算资金的补充,当初设置的目的是中央政府控制着高度集中的财权和事权,为了调动地方政府理财和执政的积极性,从紧张的财力中分留给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和国有企业单位部分财力自主权。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实施,一改过去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脱离的矛盾,初步趋向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的统一。《预算法》颁布后,法律规定一切预算外资金都要实行地方综合预算管理。地方综合预算的开设,地方税体系的形成和建立,地方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统管,收支“两条线”,使预算外资金逐步失去了原来的意义。但要一下子取消它又是不可能的,只能进行科学的引导和转化。 如何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加强地方税建设,行之有效的途径是逐步削弱和分化预算外资金,把征收面广、征收量大、相对平衡的预算外收入逐渐由地方税税种来替代和管理,预算外资金顺理成章地纳入地方财源建设的轨道。这样既可以减少预算外收支泛滥成灾引起的弊端,又能逐步理顺预算外资金与地方税建设的关系,从法律上保障和开发地方财力资源,适应国际通用的财政预算惯例。 我国的预算外资金属国家财政资金的范畴,地方税属于国家税收的范畴,而国家税收又是从属于国家财政的,所以,两者之间有许多相似之处。例:地方政府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