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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1996]232号文印发)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规范、统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中的财务处理工作,根据国家现行财务制度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有关财务处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原则上由各级税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级负责,其中: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直接管理的集体企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各级清产核资机构要与税务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 第三条 集体企业的资本金可划分为:城镇集体资本金、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
出处 《浙江财税与会计》 1997年第4期47-4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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