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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三者不能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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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段时间来,笔者在阅读某税务报第四版的广告(纳税大户光荣榜)时,屡屡发现“法人”、“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这三个法律概念被混为一谈了。有在“企业法人”项下面写着企业的厂长、经理姓名的。有在公司董事长姓名上方署“法人代表”的。 对民法有所了解的人士都知道,上述三个法律概念是完全不同的。即法人是被法律赋予民事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变动时要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法人代表是法人成立之后,由法人(通过其法定代表人)委托、指派而产生的,可以因工作(业务)需要随时委托、指派,且不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作者 林永友
出处 《浙江财税与会计》 1997年第6期45-4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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