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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单位应及时配好会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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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现在新办单位很多,有的单位开业已有好几个月,业务早已发生,但却迟迟不配会计人员,也不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会计咨询、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帐,而只是临时派一个人办理现金收付、跑银行,将各种单据积压起来,到确实拖不下去时,才不得不将就聘用条件不符合的人员来做会计工作。有的违反回避制度,由企业领导的亲属担任会计;有的聘用了外单位的在职会计;有的聘用一个兼任五、六家企业会计工作的退休会计人员,在家里做帐、编报表。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作者 胡文炜
出处 《浙江财税与会计》 1997年第7期44-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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