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承租企业的租赁项目按浙地税二(1996)192号文规定执行后,有关会计事项应如何处理? 答:浙地税二(1996)192号文《关于印发〈租赁费税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对享受税收优惠的租赁项目的有关税务问题作了规定,如“允许按合同当年实际归还的租赁本金,报县以上同级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酌情给予税前扣除”,“承租企业的租赁费购成固定资产部分,在租赁期间应作固定资产管理,不计提折旧。租赁期满后,办理产权转移时,应以租赁项目的原价按一定的折扣率,重新调整固定资产净值,按规定的折余年限,允许计提折旧。折扣率一般是租赁期内第一年20%,第二年10%,以后每年5%,累计最高不超过50%”。有些规定和现行的财务会计处理不一致。承租企业对租赁项目的有关会计事项应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处理,与税务处理不一致的,作纳税调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