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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期投资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几个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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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长期投资的“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这就涉及到几个问题:①成本法和权益法分别适用于什么条件?②成本法下投资收益是按收付实现制还是按权责发生制确定投资损益?③从成本法过渡到权益法或从权益法过渡到成本法如何进行帐务处理?对上述问题《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会计制度并无明确规定,下面对上述问题谈一下个人粗浅之见。 一、关于成本法和权益法的适用条件问题 我国目前仅规定了股份制试点企业的适用条件且有关规定不一致:《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对其他单位的长期投资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的半数以上,按权益法核算;《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香港上市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财政部(92)财会字第58号文)要求企业对其他企业的投资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的20%以上但少于50%的,并对被投资企业有重大影响时,或不足20%,但对被投资企业有重大影响时,以及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时,应采用权益法。笔者认为,企业对其他单位的长期投资究竟应采取何种方法核算,应视其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力而定,具体地说,应按照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力的大小分以下三种情况来确定采取哪一种方法:
作者 宿红星
出处 《浙江财税与会计》 1997年第11期24-2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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