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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税公付”危害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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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前不久,在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过程中,某税务机关发现部分企业存在职工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公付”的现象。“个人所得税”,顾名思义是对个人收益(所得)开征的税种,理应由个人承担义务。如果转由企业支付,岂不变成了“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明确指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单位替所得人代付个人所得税税款实质上是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扭曲。个人所得税“私税公付”危害不少。
作者 林永友
出处 《浙江财税与会计》 1997年第11期46-4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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