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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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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1997)财税政18号联合发文,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全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提供娱乐业、广告业劳务的发生地,向发生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其中在杭州的省属单位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已在省地税局直属一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其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省地税局直属一分局负责征收,缴入省国库。
出处 《浙江财税与会计》 1997年第11期47-4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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