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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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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浙江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1997]财税政16号、浙地税—[1997]42号联合发文,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0号),并作如下补充意见: 一、允许在地方级营业税中抵扣的范围,仅限于符合财税字[1997]100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银行呆、坏帐损失。
出处 《浙江财税与会计》 1997年第11期47-4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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