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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并会计报表实务处理几个问题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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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否纳入合并范围 根据《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母公司拥有其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和母公司拥有的权益性资本虽未超过半数,但为母公司控制的其他被投资企业,母公司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应当纳入合并范围。因此,一些同志认为,能够被母公司控制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也应纳入合并范围。笔者认为不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合资企业不同,它是契约式的合营企业,合作的基础是“合作企业合同”。合作双方通过协商在合同中具体约定投资或合作条件、收益或产品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以及经营方式、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归属等事项。在合同中可以不计算各方投资比例,不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而是以约定的方式确定。在一般情况下,母公司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长期投资无法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无法对其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因此,不需纳入合并范围。而对于那些规模较大的中外合作企业,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约定投资或合作条件、收益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
作者 沈建林
出处 《浙江财税与会计》 1998年第2期27-2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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