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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公款赞助捐赠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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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报载,某地最近出台了企业“公款赞助捐赠申报”制度,明文规定:企业对社会上某工程和其他集资、捐赠、赞助时,一次性捐赠数额在500元以上,须经企业领导班子或董事会集体研究,职代会审议通过,上报企业主管部门,经财政税务部门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由企业财会科室列支。亏损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不得乱支付社会集资费用。
作者 王红
出处 《浙江财税与会计》 1998年第2期34-3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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