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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量表——“销售商品收现”项目的金额确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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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制现金流量表,可采用工作底稿法和“T型”帐户法,也可根据有关会计报表资料和帐户记录,分析填列。笔者认为:工作底稿法和“T型”帐户法,均涉及整个会计期间有关经济业务的调整,工作量大,为减轻编制工作量,可利用现有的会计核算资料,直接根据有关会计帐户记录,进行分析填列。现以工业企业为例,对其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这一难点项目的金额确定方法,提出以下意见。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实际收到的现金,包括本期及前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而在本期收到的现金和本期预收的帐款,扣除本期和前期销售而在本期退回商品支付的现金。 该项目金额可通过以下二套公式计算求得。 公式1—1: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本期商品销售收入和相关其他业务收入(和原材料转让和运费收入)收现(不包括收到的增值税)
出处 《浙江财税与会计》 1998年第11期25-2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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