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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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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近,财政部下发了《关于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与挂靠单位脱钩的通知》对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事务所的脱钩改制工作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为会计师事务所的脱钩改制明确了方向。但是,事务所在脱钩改制中,涉及到的具体问题又很难把握,为此,笔者试对这些问题作一探讨。 一、关于清产核资 事务所在脱钩过程中,因其资产的单一性和历史形成的积累及注册会计师的贡献,一般不提倡进行资产评估,但必须进行清产核资。通过清产核资,核实和查证事务所截止清产核资基准日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1、脱钩事务所向挂靠单位提出脱钩报告和脱钩方案,确定脱钩和清产核资基准日,同时向挂靠单位提出清产核资的申请。 2、由挂靠单位和事务所组成清产核资小组,组织实施事务所的清产核资工作。 3、清产核资工作应当由事务所委托中介机构对基准日的资产和债务进行清查,按照历史成本原则确定事务所的净资产。
作者 徐志康
出处 《浙江财税与会计》 1998年第11期37-3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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