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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综字[1998]112号文印发)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系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决定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出处 《浙江财税与会计》 1999年第1期45-50,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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