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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房租应取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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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永康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在对市区某经营部进行房产税专项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去年9月初承租某单位的两间店面用房,已支付四个月房租6000元,但未取得发票,只以出租单位开具的收款收据入帐。经检查,该出租单位并未申报缴纳租金收入房产税。据此,分局书面通知该经营部在七日内取得发票,并对该部及出租单位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作者 应建武
出处 《浙江财税与会计》 1999年第8期41-4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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