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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外商投资企业分期出资的设立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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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外商投资企业分期出资设立,规定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额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根据投资方出资额的多少,又规定了不同的出资期限。注册会计师按出资时间,分次对其出具验资报告,这与国内企业的设立验资必须在营业执照核发前将全部投资款打入银行临时帐户,注册会计师一次性出具验资报告,有所不同。因此,笔者认为对外商投资企业分期出资的设立验资,应注意以下几方面:当投资方第一期出资时,一般被审验单位还处于筹建期。
作者 王苓秋
出处 《浙江财税与会计》 1999年第9期20-2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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