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多年来,我国的预算外资金现出了一个膨胀的趋势,不仅影响了中央财政收入的增长,而且也抑制了地方财政收入在GDP中所占的份额。一些预算外资金的取得,实际上是直接或间接地来源于预算内收入。如按企业销售额(如以旅游企业营业额的20%征收的旅游发展基金)、资源使用数量(如每度电增加0.004元征收的三峡基金)等征收的各种项目的收费,大量地在税前列支,按新体制,起码有33%(相当于企业所得税)部分属于预算内收入。不少预算外收费项目,其征收的对象、范围和有些税种完全一致(如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的地方发展建设基金等)。不言而喻。